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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查医药、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问题
    • 2020-03-23 17:42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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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引入话题:

    目前国内疫情形式好转,国际疫情却处于升级状态。我们还在坚守疫情防控,复工、复课都需要符合防控条件。今天我们继续请嘉宾律师谈谈疫情背景下,医药、保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问题。下面先看看几个案例

    朋友圈卖这种口罩、宣传自配防治新冠肺炎药方——重罚!

    据观察,近期有不少人在朋友圈销售口罩和酒精防护用品、在微信群里推广自己开的防治新冠肺炎方剂、推荐相关预防保健品等。

    千万别大意,类似行为很有可能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下面这几个案例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请问律师,医用口罩是不是谁都能够随随便便就能在朋友圈宣传销售的呢?

    詹律师:

    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医用口罩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个人没有取得相关执照是不能销售医用口罩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私自卖医用口罩最高罚款20倍

    主持人:

    案例1、非法购药,一诊所被罚10万

    有网友反映,桃城某中医诊所通过微信群售卖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相关人员经查未发现该诊所所称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药汤剂”。

    不过,该诊所存在中药饮片无进货票据,无供货方资质情况,涉嫌非法购进药品。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例2:诊所配置中药制剂,宣传时带有“预防”字眼

    近日,山东临沂罗庄沂蒙中西医结合医院在门诊楼两处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有关疫情方面的宣传广告。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根据山东省卫健委关于2020年冬春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中药预防方案 ,现我院已批量熬制成中药制剂已投放药房,有普通人员预防制剂、老年人预防制剂、儿童预防制剂、基础疾病预防制剂,市民可酌情购买”。

    案例3:公众号文章宣传产品,声称可预防新冠肺炎

    1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福建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公众号“修园康养学院”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宣传该中医馆推出一款“修园堂防冠I号”茶饮,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有一定作用。

    案例4:朋友圈宣传含有虚假广告用语

    1月31日,丹东康达中医院在微信朋友圈做企业广告宣传时,页面中含有虚假广告用语。

    “近日丹东发现多例新型冠状病毒者,防控病毒形势日趋严峻。丹东康达中医院遵循‘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医理念,针对北方寒冷干燥天气,为您准备预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药方,代茶饮,便于随身携带的避瘟囊和芳香辟秽的优质艾叶,助您预防感染,共抗病毒”等。

    以上行为均被执法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主持人:詹律师你是怎么看待上述这些问题

    詹律师:从上面的案例可以感受到疫情期间执法部门查处医药制品虚假广告宣传的力度。近日,诊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逐渐复工,大家可千万别踩雷。

    尤其是从2020年3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广告宣传这块对大家要求更严。

    主持人:请詹律师介绍一下这部新实施的法律法规

    詹律师:这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2007年《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9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同时废止。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共34条,对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内容标准、审查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严”审查,力求做到内容标准严格,对“三品一械”广告从严审查;“宽”程序,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广告审查的全部工作程序,减轻广告申请人负担。我们今天主要谈一下广告宣传方面的从严审查内容。

    一、明确规章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暂行办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二条)。按照这一规定,所有“三品一械”广告均需要审查。

    二、严格“三品一械”广告审查标准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

    《暂行办法》按照统一标准分别规定了“三品一械”广告内容的要求、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第五条至第八条),主要包括《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规定需要显著标明的内容,以及广告批准文号,非处方药标识,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适用人群等。

    《暂行办法》:

    第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三、列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的7具体个情形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另外,在这具体的7个情形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也是不允许。

    四、不得的发布的广告及指定刊物发布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主持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什么?

    律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我国有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数量庞大,包括:正常生理状况下具有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如孕产妇、老年人;病理状况下具有特殊营养需求的人群,如糖尿病、肾病、肿瘤等各种疾病患者和手术等损伤人群。

    五、相关处罚:

    《暂行规定》第25-32条,规定了违法处罚,分别按照广告法的55到73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包括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请詹律师最后总结一下这部3月1日开始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需要关注的核心内容。

    律师总结:总结以下几点,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4.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5.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6.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

    7.广告内容不得出现这些“字眼”和情况

    ①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② 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③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

    ④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⑤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及“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等。

    相关选择题

    1.(单选)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A)

    A.必须经过审查

    B.不需要审查

    C.不一定需要审查

    2.(单选)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 A)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A.不得

    B.可以

    C.可看情况

    3.多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包含下列那些情形全选

    A.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B.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C.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D.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E.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F.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G.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律师有话说》防疫普法专题

    本期话题: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查医药、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问题

    嘉宾律师:詹惠玉

    所在执业机构: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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