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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涉网络口罩、捐款诈骗案件
    • 2020-02-18 11:01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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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有话说

    战“疫”以案释法专题

    第一期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涉网络口罩、捐款诈骗案件



    本地案例一

    案情:

    2月11日,龙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假借销售口罩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沈某坤批准逮捕。该案系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以来,龙湖区检察院首宗批准逮捕的涉疫刑事案件。

    2020年1月23日前后,犯罪嫌疑人沈某坤因沉迷赌博导致经济窘迫,为筹集赌资,其利用疫情期间群众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明知自身无法获取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在网络上发布售卖口罩信息,吸引他人关注联系购买口罩,先后骗取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10250元。沈某坤在收取被害人转账资金后均未实际发货,而是将对方微信拉黑或编造借口拖延时间,并将所获赃款用以赌博挥霍。

    破案经过:

    该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沈某坤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依照与龙湖区检察院建立的防疫期间办案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龙湖区检察院通报该起案件。龙湖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反应,于2月1日指派第一检察部负责人依法提前介入该案,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主持人询问:詹律师,现在这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如何?

    律师解答处理情况:

    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于2020年2月10日将该案提请龙湖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龙湖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次日便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沈某坤批准逮捕。

    主持人继续介绍案例:

    本地案例二

    2月11日,汕头市潮阳区检察机关依法对2宗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网络口罩诈骗案提起公诉。该2宗案件均系1月底发案,接到潮阳公安分局通报后,潮阳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取证,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涉疫情防控犯罪。

    一、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男,2003年出生。因本案于202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指控:

    被害人姚某某在手机刷抖音时看见一个短视频在推销口罩,后加了抖音短视频中标注的被告人袁某某微信,于2020年1月27日分两次通过银行卡转账共3600元给袁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欲购买口罩,2020年1月28日姚某某多次拨打对方电话均未接通,同日20时许姚某某到达对方微信提供的交易地点潮南区司马镇金城大酒店等候至22时未果,姚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地案例三

    二、犯罪嫌疑人党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犯罪嫌疑人党某某,男,1994年出生。因本案于202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指控:

    2020年1月30日晚上,被害人郑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信息称需要购买口罩,后被告人党某某发信息给郑某某称有口罩出售,双方商议后,郑某某向党某某购买了6000个口罩,每个口罩1.35元,总共8100元,但需先付4000元定金,后郑某某通过党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向其转账4000元。2020年1月31日上午11时许,郑某某通过微信向党某某询问下单情况,发现被对方拉黑,无法与对方联系,郑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两起案件的处理情况如何?

    律师介绍并解释:疫情期间,非常事情,为了严厉打击犯罪,稳定社会,涉疫情案件,均遵循“从严从快”原则,这两起案件,潮阳区检察院于2月11日均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律师接续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1日对外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七类犯罪。其中包括“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案情:

    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问:现在这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如何?

    律师解释处理情况:

    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最高检发布案例: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蔡某通过新闻媒体获悉近期湖北武汉等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遂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意图。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进行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蔡某在微信对话中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其中最大一笔为人民币三千元。蔡某在取得诈骗钱款后,大部分提现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到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中,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
    1月28日晚,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接被害人报警后于次日立案侦查,并在重庆市奉节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等意见建议。2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提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问:现在这个案件的处理情况如何?

    律师介绍并解释处理情况:

    根据官方报道,2月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因人举报被腾讯公司注销后,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可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律师总结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有关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汕头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广东法院发布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例》

    2020.2.13公布

    四、周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1日至5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推广号上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在收到被害人微信转账后便不再理会被害人,诈骗了19名被害人款项6万余元。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这个案例对应“数额巨大”七点量刑幅度,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解释的是,现在是疫情背景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决心与态度,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结语:在全国防控疫情期间,任何利用疫情实施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疫情当前,广大市民务必提高防范意识,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时,请一定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确保产品质量和资金安全,切勿轻信网上发布的所谓“国外代购”、“特殊渠道”、“低价批发”等虚假信息,一旦被骗一定要及时报案。

    相关选择题

    1.(单选)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  A  定罪处罚。

    A.诈骗

    B.寻衅滋事

    C.聚众斗殴

    2.(单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A)

    A.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死刑

    3. (单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A)

    A.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C. 死刑

    《律师有话说》战“疫”以案释法专题

    本期话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涉网络口罩、捐款诈骗案件

    (注: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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