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普法动态
  • 普法金榜
  • 法律法规
  • 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口罩买卖广告 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 2020-02-04 09:41
    • 来源: 澄海区公安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上午10点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接到林女士的报警称,其儿子于28日下午在“闲鱼”APP上看到一名为“甜甜小宅女”的用户在平台上发布售卖口罩的广告信息,于是林女士便添加对方微信(微信号 GUCCL52000),随后两天林女士通过微信先后五次向对方转账共计2800元,用以购买口罩50盒(每盒50个)。

    【调查与处理】

    接报后,澄海区公安分局当日就将其立为诈骗案件进行侦查。经对嫌疑人微信号、手机号及资金流向进行排查,发现苏某(男,1999年11月13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有重大作案嫌疑。30日下午6时,在潮州警方的协助下,澄海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联合澄华派出所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抓获犯罪嫌疑人苏某。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某平台上公布销售口罩的广告,但他本身并没有口罩的货源,收到顾客的转账后,就迅速把顾客拉黑,苏某对蹭新型肺炎热度,利用疫情高发口罩脱销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苏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现已被澄海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任何利用疫情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疫情当前,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网上购买医用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用品,要到正规网站购买,提到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