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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查严处非法运输燃气案件
    • 2020-01-02 10:49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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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5日,汕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机关值班人员接一市民投诉称:有一辆粤D2S1XX面包车在金园工业区非法运输瓶装煤气,要求查处。机动大队接到局值班室指令后立即赶往投诉人所指地点,于当天17时08分左右在金兴路广东乔艺塑胶厂旁发现被投诉车辆。经现场调查取证,杨XX驾驶粤D2S1XX小型面包车,车上装载20瓶满瓶煤气,从潮州要运往汕头市陈厝合,每瓶运费3元,费用已由杨XX收取。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司机出示该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杨XX现场不能出示粤D2S1XX小型面包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经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杨XX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联系了有合法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将粤D2S1XX小型面包车装载的煤气进行安全转运。

    杨XX涉嫌使用粤D2S1XX小型面包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拟给予杨XX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对危险货物做出了如下定义: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煤气主要成分是、烯烃、芳烃。《危险化学品名录》定义中,一氧化碳【压缩的】、氢【压缩的】、烷烃【压缩的】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煤气既是危险货物又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案例中,杨XX驾驶的粤D2S1XX小型面包车拉载的满瓶煤气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需要在运输环节使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而粤D2S1XX小型面包车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且当事人杨XX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属于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杨XX停止运输行为,并要求其联系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公司安排转运充满煤气的气瓶,措施得力,符合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对杨XX使用的非法运输车辆粤D2S1XX小型面包车进行扣押。

    从处罚的角度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交通运输业两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都有明确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因此,本案例首先适用交通运输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此可见,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从法律上要求非常严格的,对车辆、从业人员、企业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案例中的杨XX没有进行任何申请、登记,没有符合标准的车辆,也没有相应的从业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案例中,杨XX运输充满煤气的煤气瓶,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依据规定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我市从事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运输人员和车辆较多,部分人员看到运输这类气体有利可图,没有按照合法的途径进入这个行业,而是漠视法律,钻空子,私自利用小型封闭车厢的货车,甚至私家车运输装载危险气体的气瓶,给道路运输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在全国各地非法运输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多次引发过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主观上,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燃爆,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仍放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主要是利益的驱动使得他们铤而走险,漠视法律、漠视生命;客观上,危险化学品本身具有爆炸、燃烧、助燃、腐蚀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危害极大。

    通过该案例的宣传教育,让这些非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认识到违法的后果和成本,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合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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