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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机欲借假证逃费被查处
    • 2020-01-02 10:4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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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5月1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接到投诉称:在高速公路月浦收费站有一货车使用假的道路运输证,妄想混水摸鱼偷减路费通过高速收费站,要求执法队伍查处。接到投诉后,执法队伍火速前往现场。经调查,车号为闽E57XXX的重型厢式货车运载11吨鲜活海鲜于5月1日凌晨2点44分从月浦收费站经过。因车辆实际总质量与道路运输证上登记吨数不一致,被收费员发现所持道路运输证疑似伪造。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路达分公司曾向福建省云霄县运输管理所发出关于“协助核实车辆道路运输证真伪的函”,要求核实闽E57XXX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真伪,云霄县运输管理所在复函中确认“并未为闽E57XXX货运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依据现场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司机刘某驾驶闽E57XXX涉嫌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决定对该车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依法登记保存涉嫌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2019年5月6日,当事司机刘某到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接受调查。经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刘某承认他驾驶闽E57XXX重型厢式货车,从云霄往汕头运载鲜活海鲜11吨,经过月浦收费站时被收费员发现持假的道路运输证,并补缴了1648元过路费。该车辆、伪造的证件和运输的货物均由老板施某某提供给刘某,本次运费1200元已由施某某收取。

    日前,因施某某涉嫌使用闽E57XXX重型厢式货车伪造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作出了给予施某某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收其伪造的道路运输证。

      【法律分析】

    案例中,当事司机刘某出示的《道路运输证》涉嫌伪造,现场又不能提供真实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涉嫌伪造的《道路运输证》和作案工具(闽E57XXX重型厢式货车)就是直接证据,如果归还涉嫌伪造的《道路运输证》或放行该车,那么极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的丢失或进一步调查取证困难,因此,执法人员需要对涉嫌伪造的《道路运输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对涉案车辆闽E57XXX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对涉嫌伪证的证件进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相关文书,当场交给涉案司机刘某,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现场,对闽E57XXX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当事司机刘某无法提供真实的《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该车辆是否是营运车辆无法现场确定,因此执法人员决定对该车进行暂扣。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车辆进行扣押,期限为30日,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事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案件中,涉嫌伪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没有通过正当途径申请相关证件,车辆本身符不符合规定,有没有检测合格,都无法做出认定,擅自利用假证件从事海鲜货物运输,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尤其是在高速公路行驶,安全问题更突出,因此,对运输车辆的要求很严格,相关的处罚比较重,也是对安全的考虑。

    《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案例中,当事司机刘某承认了其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证》,该车辆、伪造的证件和运输的货物均由老板施某某提供给刘某,且运费1200元是由其老板施某某收取。施某某是该趟运输的承运人及获益者,且伪造的证件是其本人提供的,因此,施某某应作为本案件的违法当事人。根据调查发现,本案件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此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件是第一次违法,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给予从轻处罚,即处3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施某某涉嫌使用闽E57XXX重型厢式货车利用伪造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雇佣司机刘某上高速公路运输海鲜货物,既逃避高速费用又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给道路运输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

    经常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外地车辆查询信息滞后的漏洞,使用伪造或失效的证件运输货物,给道路运输管理带来混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常需要向原发证机关核实《道路运输证》的真伪,时间较久,又没有有效的手段对车辆和当事司机进行调查,往往会造成不法分子逃避处罚。这类没有经过检测的车辆大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超载超限上路运输,势必会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危及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我局一直狠抓严管,从宣传和处罚两个方面进行整治。该案件就是这类违法案件的典型代表,司机和背后老板不是同一个人,老板往往不配合调查,这就对调查处理带来困难,因此,如何调查和处理就比较有借鉴意义。同时,通过宣传,也让司机和背后老板知道,逃避检查只是自欺欺人,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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