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1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接市民投诉:一市民在长平路乘坐粤D42G**出租车到火车站,上车后发现司机没有正确摆放服务证。经对粤D42G**驾驶员司某某调查后,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认定市民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司某某涉嫌使用粤D42G**出租汽车有未在车内规定位置面向乘客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对其作出了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发现,司某某驾驶粤D42G**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有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行为和2019年3月11日有未在车内规定位置面向乘客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的行为,12个月内违反《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已累计满3次。
【调查与处理】
2019年7月3日,因司某某在12个月内违反《汕头市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被处罚累计满3次,依据《汕头市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对司某某作出了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驾驶员司某某所属出租汽车公司根据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对司某某作出的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将其从业资格服务监督卡上交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并申请注销。同时南翔汽车出租公司按照《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对司某某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其开除出该公司出租车驾驶员队伍,列入驾驶员“黑名单”。
【法律分析】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的企业、司机的行为进行规范。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上客后启动税控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违反规定多收费”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放置强制保险标志和年审标志,并在车内规定位置面向乘客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
案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司某某在12个月内,共有三次违法行为,其中两次是未在规定位置面向乘客摆放服务证,而且还被市民投诉;另外一次是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十四)项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擅自改动税控计价器等服务设施,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更换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前提下不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故绕道行驶,拒绝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十二个月内累计满两次的,除责令改正,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外,处一千元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项规定,未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未在车内规定位置面向乘客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或者在交接班、车辆需检修以及税控计价器失效、失准或者没有安装打印发票时,没有显示“暂停营业”标志并停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十)、(十一)项规定,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出租、转借道路运输证或者本人从业资格证,使用他人的从业资格证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暂扣道路运输证十日,暂扣从业资格证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
司某某驾驶粤D42G**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有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行为和2019年3月11日有未在车内规定位置面向乘客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的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已经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今年3月21日,距离2018年8月23日还不到12个月,又因“未在车内规定位置面向乘客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受到处罚。至此,司某某在12个月内,共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相关规定三次。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满二次的停业学习五天,满三次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因此,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依据条例,对司某某作出了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是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整治中的典型违法案件。突出反应了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意识缺失,出租汽车企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未在规定摆放服务证、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等都是群众投诉最多的问题,也是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重点整治出租汽车运输服务的内容。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经常对企业、驾驶员进行普法宣传,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有部分驾驶员法律意识淡漠,经常钻空子,殊不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今年以来,我市共有两辆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被收回,市交通运输执法局依法吊销了三位司机的从业资格证。严格实施退出机制,对同一辆车辆或出租汽车驾驶员十二个月内违反条例被处罚或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累计满三次的,收回该企业对应出租汽车经营权,同时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由行业协会将其列入出租车司机“黑名单”,不断提升交通执法的威慑力。
当前汕头市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出租车是对外形象展示的一个重要窗口。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希望通过案例惊醒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驾驶员,守法经营,开文明车、做文明人,努力做到一人一车都是汕头形象,一言一行都讲文明诚信,一举一动都想着群众安全,真正成为文明新风的实践者、城市形象的塑造者、精神文明的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