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普法办《关于开展“用法治方式规范公民行为习惯养成”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修养,结合我市全力推进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关键时期,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汕头融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在全市开展以“全民普法总动员、树文明交通新风尚”为主题的系列法治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作为系列活动的主打项目,主办单位联合创作并在电视台播出的“交通安全小剧场”系列情景短片,通过生动、幽默的表现手法,揭示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交通不文明现象,并配以法律解读,让广大观众在欢声笑语中学习法律,提升全民文明交通意识。
这年头出门找个停车位
真的是很头疼一件事
然而
停车难更别停错车
这些停车规则了解下
(点击观看情景短片)
“普法时刻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九条 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或者按照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四)在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
相关知识普及
违法停车不但影响他人通行,而且给他人行车造成安全隐患,请广大市民按照,“入位、顺向、头齐、守时”的停车要求,守法停车
入位:是指机动车停车必须在泊位内停放,严禁越线、压线停放;
违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
停车入位,规范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