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普法动态
  • 12.4专区
  • 普法金榜
  • 法治文化
  • 法律“七进”
  • 法律法规
  • 经验交流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司法局 > “八五”普法 > “八五”普法 > 法律法规
    广东省信访条例解读专栏
    • 2018-09-12 22:12
    • 来源: 汕头市司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广东省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一)

    编者按:《广东省信访条例》已于今年3月27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使各方面更准确全面地了解条例的内容,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学者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原意,就有关的约一百个问题进行答问和解读。

    问:什么是信访,信访的功能有哪些?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制度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满足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愿望,提供了良好的渠道。

    信访具有参与、监督两大功能。其一,在宏观层面来看,信访可以实现民主参与,在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建立一座沟通桥梁。在这个意义上,信访也是民主协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公民通过信访,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投诉,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此外,信访对于信访人在个别情况下还可以起到补充救济的作用,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事项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进行补充救济。

    问:信访活动的主体有哪些?

    答:信访活动的主体包括信访人与相应的国家机关。信访人是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做好信访工作,《广东省信访条例》还专门规定了信访机构的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机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设立或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则根据需要设立信访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对于信访机构的信访工作人员,《广东省信访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对这些人员建立培训、交流、激励机制,以此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二)

    问:什么是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并将其作为《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核心制度之一。诉访分离是指将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和办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分类处理是指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程序。诉访分离旨在划分普通信访与涉法信访,分类处理则是对信访事项本身也要区分建议意见、投诉和诉求三类事项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进行处理。

    实施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问:信访事项应当向谁提出?

    答:“信访事项向谁提出”涉及到信访事项的管辖权。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指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国家机关解决,下级国家机关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国家机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包括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它强调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应该以其法定职责为准。

    本项原则要求通过国家机关的“事权”来确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归属。信访事项发生后,首先要确定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中的哪个国家机关具有管辖权,然后再进一步划分层级,确定由哪个级别的国家机关承担处理的责任,这个级别可能是乡镇,可能是县,也可能是市,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能是省。

    广东省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三)

    问:信访工作的办理原则是什么?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重视初信初访,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地在当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二是预防。解决信访问题与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必须相结合,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基层组织网络,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三是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解释和思想工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并对信访人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信法,依法信访,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本项原则要求国家机关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带着责任和感情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办事、认真履职,通过信访渠道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问:信访活动还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就是强调公正信访、阳光信访,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所涉及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能依法有效得到保护。有序、便民,就是强调信访活动必须有序进行,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本项原则强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普通群众都应当把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四)

    问:为什么要在《广东省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实现信访领域的公平正义,《广东省信访条例》用专章规范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条明确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第十一条列举了信访人享有的七项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了信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

    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为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条例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信访秩序,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信访人要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在信访工作中的权威地位,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信访工作的体现。根据条例,信访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问:信访人有权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信访制度的原初功能是保障信访人参政议政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条例将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原。对于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为解决社会管理的真空问题,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这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加以协调、处理,在当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五)

    问: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哪些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有权对哪些人员、哪些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答:信访人有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地方性法规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珠海、汕头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普遍约束力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的职务行为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

    问: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信访人还能对哪些主体及其行为提出信访?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因此,在国家机关之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承担原本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公共职能,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而发挥着或大或小的治理作用。

    在总结我省实践的基础上,《广东省信访条例》把这些组织和个人概括为几类:其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如气象局,后者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邮政局、报社、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等;其二,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如贸易促进会、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团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其三,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虽然这些组织并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但它们在事实上履行了公共职能,是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延伸。因此,信访人有权利对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六)

    问:信访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明确信访人的权利,有利于引导和保障信访人依法开展信访活动。《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具体来说,信访人有三个方面的知情权:一是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通过保障信访人这一知情权,有利于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也有利于让信访人知晓相关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后,自觉依法信访。二是得到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咨询服务。这里的咨询,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向信访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释疑解惑,包括告知信访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和方式等。三是查询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赋予信访人这项权利,有利于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也有利于增加信访人对信访机构的信任感,保证信访事项的顺利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的过程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提供真实的姓名等个人信息;有些信访事项还涉及个人的隐私事项;有些信访事项还可能涉及到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此外,包含投诉信息的信访事项,往往还涉及到被投诉对象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等问题。因此,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条例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

    问:信访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

    其一,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之所以从上述四个方面规定了信访人义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的权利。一方面,义务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访人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看,上述规定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比如,要求信访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是为了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级上访现象。实际上解决有关问题的“事权”在本级国家机关,无论信访人如何越级信访,最终还是要回到本级国家机关来进行处理和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级国家机关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这时候,信访人再进一步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家机关信访,既能更有效地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又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七)

    问:为什么要在《广东省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实现信访领域的公平正义,《广东省信访条例》用专章规范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第十条明确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第十一条列举了信访人享有的七项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了信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

    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为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条例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的信访秩序,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信访人要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在信访工作中的权威地位,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信访工作的体现。根据条例,信访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问:信访人有权对哪些事项提出信访?

    答:《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可以提出的三类信访事项,分别是“建议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和“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信访制度的原初功能是保障信访人参政议政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条例将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作为信访的重点内容,目的就是为了推动信访制度回归本原。对于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为解决社会管理的真空问题,实现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这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事项,通过信访渠道加以协调、处理,在当前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规定,对于那些不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八)

    问: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哪些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有权对哪些人员、哪些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答:信访人有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等事项提出建议、意见。地方性法规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珠海、汕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指: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普遍约束力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信访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的职务行为投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

    问: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信访人还能对哪些主体及其行为提出信访?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因此,在国家机关之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组织或个人承担原本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公共职能,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而发挥着或大或小的治理作用。

    在总结我省实践的基础上,《广东省信访条例》把这些组织和个人概括为几类:其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如气象局,后者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邮政局、报社、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等;其二,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如贸易促进会、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团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人员;其三,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虽然这些组织并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但它们在事实上履行了公共职能,是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延伸。因此,信访人有权利对这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九)

    问:信访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明确信访人的权利,有利于引导和保障信访人依法开展信访活动。《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具体来说,信访人有3个方面的知情权:一是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通过保障信访人这一知情权,有利于促使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也有利于让信访人知晓相关工作制度及办理程序后,自觉依法信访。二是得到与其信访事项相关的咨询服务。这里的咨询,是指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向信访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和释疑解惑,包括告知信访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合法渠道和方式等。三是查询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赋予信访人这项权利,有利于保证处理的公正性,也有利于增加信访人对信访机构的信任感,保证信访事项的顺利处理。

    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的过程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提供真实的姓名等个人信息;有些信访事项,还涉及个人的隐私事项;有些信访事项,还可能涉及到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此外,包含投诉信息的信访事项,往往还涉及到被投诉对象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等问题。因此,为去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姓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四,申请复查复核权。申请复查、复核权,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复核意见。

    为了避免挂一漏万,条例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

    问:信访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边界就是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原则性地规定了信访人的义务。

    其一,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三,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例之所以从上述四个方面规定了信访人义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访人的权利。一方面,义务条款的设定是为了确保信访人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看,上述规定也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比如,要求信访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是为了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越级上访的现象。实际上解决有关问题的“事权”在本级国家机关,无论信访人如何越级信访,最终还是要回到本级国家机关来进行处理和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如果本级国家机关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这时候,信访人再进一步按照规定向上级国家机关信访,既能更有效地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又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诉求,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一)

    问: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开哪些信访渠道信息?

    答:为了畅通信访渠道,《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下列信访渠道信息:

    其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这既有利于信访人阳光信访,也能引导群众更多以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表达诉求。

    其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明确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指引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规范国家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其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明确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是实现信访人实质正义的重要保障。

    其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这一规定既方便了信访人及时了解信访事项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同时也为信访人营造公正、透明的信访环境,将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其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主动开展信访工作?

    答: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做好群众工作,而不仅仅是在机关坐等群众来反映诉求。为此,《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国家机关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地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当面听取意见,把行政资源集中用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检验施政得失、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查问效上。

    定点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这是信访工作的常规工作方式。

    约访也称重点约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通过约请信访人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专题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门就某一个时期矛盾问题突出的某一领域或者某类信访事项安排接访,集中化解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下基层接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有关的接访工作,便于群众及时就地提出信访事项。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二)

    问: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信访工作机构还应当为信访人提供哪些服务?

    答:为了畅通信访渠道,《广东省信访条例》还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人提供各种服务和咨询。一是建立信访绿色邮政通道。第十五条对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作了规定。关于信访绿色邮政通道,目前已经有部分地方进行了探索,其具体操作是:信访人通过邮政,以书信形式给特定国家机关信访工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时,只要在信封正面右上角上注明“人民来信”字样,就可享受免贴邮票服务;免费仅针对平信,不包括挂号、特快专递等有特殊要求的信件。

    二是提供信访咨询。第十七条对国家机关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尤其是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作了规定。实践表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协助参与信访工作的独特作用,借助专业组织和人员的智力支持,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此外,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还对国家机关公开信访渠道信息、信访信息查询与共享等内容作了规定。

    问:同传统信访渠道相比,网络信访有何优势?

    答:与传统信访相比,网络信访有以下优势:其一,对信访人来说,网络信访畅通和拓宽了新的信访渠道。网络信访具有快捷、便利、成本低的优势,“足不出户就信访”的网上信访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越来越多的信访人通过网络反映诉求,促进了国家机关和群众之间的密切互动。

    其二,对国家机关来说,网络信访提高了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工作质量。一方面,网络信访促进了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互动,改变了传统的文来文往的工作模式,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通过信息互通互动和交流,增强公开透明度;另一方面,网上信访必须在网上对群众进行答复,办理结果将接受包括信访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网民监督,这对国家机关处理信访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结论恰当,语言表达妥当,回复格式规范。

    其三,利用网上信访取代走访。近年来,网上信访在信访工作领域引起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通过网络信访,特别是视频接访实现“面对面”的信访效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有助于在功能上取代甚至超越走访。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三)

    问:如何处理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

    答:实行诉访分离是中央关于信访工作改革的明确要求,也是条例的核心制度设计。条例规定的涉法涉诉事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二是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三是已经穷尽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事项。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处理好诉访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做到“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

    其一,必须畅通诉讼等法定渠道和平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方式,使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条例起草调研过程中发现,对于涉法涉诉事项,由于司法渠道不畅通,法定的门槛比较高,甚至有些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导致群众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因此,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和执法水平,使法定渠道更快捷、更顺畅、更公正,推动矛盾和问题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二,在具体案件的甄别上,标准要统一,诉访要衔接。所谓标准要统一,就是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信访部门之间对诉与访的判断标准要统一,不能各行其事。如果对具体的诉求,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属于信访事项,而信访部门认为属于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就会导致推诿、扯皮,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诉访要衔接,主要是指政法机关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建立分工明确、流转顺畅的衔接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全部能够导入法律程序办理,使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另外,在实践中,市、县一级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进驻联合接访大厅,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对具体的诉求事项究竟是诉还是访,通过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协调,以统一标准,确保诉访分离制度能够准确地实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及时得到受理。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四)

    问:《广东省信访条例》从哪些方面对网络信访进行了规定?

    答: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建设现代化的信息化网上信访平台,实现网上信访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现代技术手段的普及和信息传播渠道的便捷,为国家机关和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此,条例第三章第二节对网络信访专节作了规定。

    一是进一步突出网络信访渠道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信访人更多地采用网络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第十九条对国家机关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作了规定。

    二是强化网络信访渠道的建设,拓宽网上信访渠道。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实现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并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统一纳入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三是加强网上信访信息的告知和公开,开展网络跟踪回访与视频接访,完善网上信访办理、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以推动网上信访平台在功能上取代和超越走访形式,实现从“面对面”向“键对键”的转变。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五)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什么要求?

    答:办理信访事项必须依法、及时、公平、公正。“依法”是指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事项。虽然解决信访事项可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但“依法”处理是关键也是底线,既要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的和无理的要求。对于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明法析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不能“法外施恩”、突破法治底线而无原则地满足信访人的无理要求。“及时”就是要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拖延时间。“公平”就是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信访当事人,对于同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公正”是指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出于公心,不徇私情。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六)

    问:什么是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提出,广泛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积极建言献策,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献计献策。”

    问: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目的是加强信访工作的建言献策功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科学决策,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体现信访工作强化参政建议功能的目标导向,充分重视信访渠道的民意收集功能,积极引导公民参政议政。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而且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信访人反馈采纳的情况。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七)

    问:信访人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投诉?什么是职务行为?

    答: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投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于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投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及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国家机关在核实处理过程中不能去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准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投诉的前提条件。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履行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表本机关或单位,以机关、单位名义履行职责所作出的行为,而非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通常根据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名义或者身份、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是否存在内在联系等加以判断。1.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实践与工作地点实施的行为大多数属于职务行为。2.实施行为的名义或者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时,要通过出示证件、执法证明文件或者着装配带标志等来表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出现。3.与所享有职权和所执行职权的内在联系。首先,该行为的实施虽然不是履行公务所必需的,但却是有可能发生的;其次,该行为的实施从行为人主观上讲不含有因私而为的因素。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八)

    问: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判决、裁定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不应当直接通过信访程序来予以纠正,而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能否进行调解?

    答:调解作为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大的优势在于贴近人民群众,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化解纠纷、减少讼累、节约人力物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要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认真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为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本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但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的信访事项都可以进行调解,只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信访事项属于可以调解的事项,而且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进行调解的权力,国家机关才能进行调解。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十九)

    问: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如何对信访人进行救助?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切实帮助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办理机关可以协调民政等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相关救助规定将其纳入社会救助、民间互助等范围,给予必要的救助,使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在实践中,对于信访人属于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协调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于信访人属于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如果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协调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信访人如果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协调民政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社会救济:(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二)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者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四)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五)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六)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要强调的是,对信访人的救助必须严格依照社会救助制度的规定进行,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信访人纳入救助范围。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二十)

    问:什么是信访听证?信访听证制度有什么好处?

    答:听证是查清事实、平息纷争的重要程序。听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公民有了解有权机关作出决定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公民有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具体到信访事项的听证,就是国家机关对于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群众强烈不满、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在相关国家机关的主持下,由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国家机关公开处理或者复核过程及结果,双方相互质询、答辩,公开有关证据、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评议、合议,最后形成听证意见书。

    通过信访听证,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保证其办事的公开透明,争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民意,实现双向沟通,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信访问题,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第二,强化对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监督,将信访问题的处理和信访人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既有利于督促原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增强执法为民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也有利于规范信访行为,提高信访问题处理的质量。第三,尊重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切实保障信访人的信访权益,促进疑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提高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二十一)

    问:哪些信访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答:条例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举行信访听证;对于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而非“应当”进行听证。

    关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认定。“重大”通常指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等:“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等:“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一般来说,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一)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影响大的;(二)信访人多次联名写信或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经处理仍未息访,有可能激化矛盾的;(三)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或内容错综复杂,需要多个国家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五)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与信访人意见严重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的;(六)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内部对信访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看法,足以影响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七)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实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印证事实的证据不足等,足以影响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八)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系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问题,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未作明确规定的等等。

    广东信访条例百题专家答问专栏(二十二)

    问:信访听证的主体有哪些?

    答:听证机关是信访事项的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听证机关组织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听证机关作出的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听证机关的监督。对于听证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信访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的,则不应当公开举行听证。

    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从参与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中指定。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并且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与信访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士参加听证。

    (来源:法治广东网)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