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导读:本章共24条,主要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故事11 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011年,张小明年满十六周岁雉当地公安机关首次办理了身份证。2011年10月,和平街道居委会在社区宣传栏内贴出换届选举告示,张小明看到后突发奇想:“我可不可以参加选举?”
回家后,张小明将想法告诉了父亲。父亲说:“你年龄这么小,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张小明不服:“政治课本上不是说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但前提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你现在只有十六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两年后呢?两年后我可以参加选举吗?”张小明问。父亲说:“当然可以,到时候你就具备选举资格了;不过,要让他们投票给你,你得努力哦!”
宪法点睛: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则故事中,涨小明来年满十八周岁,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故事12 强制信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 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012年3月,杨建国加入邪教组织全能教,并奉命发展成员。此后半年时间内,杨建国介绍数十人加入全能教。由于发展成员有功,杨建国被封为“护法”,在教内地位仅次于“长老”。
2013年1月,全能教教徒冯绍因对教义产生怀疑,宣布退出全能教。杨建国得知后,多次带领其他教众到冯绍家闹事。
2013年2月15日,杨建国和其他教徒对冯绍进行殴打,要求其皈信全能教。冯绍的儿子冯国立出面制止无果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地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乘全能教成员聚会期间,将其一网打尽。作为全能教骨干,杨建国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宪法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本则故事中,杨建国身为邪教组织成员,强迫他人信仰宗教,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故事13 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11年7月,蔡小青与同村青年林俊恋爱,并私定终身。但是,蔡小青的父亲蔡平嫌林俊家贫,不赞成两人来往。
2011年8月,蔡小青约林俊在河边见面。蔡平尾随而至,对林俊一番嘲弄:“你有什么条件娶我女儿?”林俊苦苦哀求,蔡平不听,命令家人将蔡小青强制带离。林俊在后面追赶,被蔡平一脚踢倒在地。
回到家后,为使两人断绝关系,蔡平将女儿锁在房间里,不让外出。两天以后,蔡小青报警。
警察严肃批评了蔡平的做法:“禁止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你这么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蔡平不服:“我管教女儿,还不可以吗?”警察说:“既然是你女儿,就应该爱护她,为什么要干涉其婚姻自由?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现在都什么年代了,你还满脑子的封建思想?”
宪法点睛:人身自由权是基本的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公民不受逮捕。
本则故事中,蔡平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故事14 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012年7月,宋健向同住南里小区的钱一多借款五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宋健应还本付息。
宋健将借来的钱全部用于经营,但超市的效益并没有好转。一转眼,还款期限届至,宋健无力偿还钱一多的借款。为了躲债,宋健不接钱一多的电话,且闭门不出。
钱一多火冒三丈,将宋健家的防盗门破坏,要求宋健还钱。宋健说:“手头紧张,暂时筹不到钱。”钱一多不信,从家里带来被子和凉席,住在了宋健家,并扬言:“如果不还钱,就一直住下去。”
宋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钱一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事后,办案民警告诉钱一多:“追讨债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是违法的。”
宪法点睛:住宅属于私人领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警察要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必须出具有关证件,否则也属违法行为。
本则故事中,钱一多为追讨债务非法侵入宋健的住宅,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故事15 通信秘密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齐国华是某网络安全公司的技术专家。为了炫耀技术,齐国华经常入侵国外的一些涉密网站。至于盗号、破解加密邮件,齐国华不费吹灰之力。
2011年3月,齐国华怀疑妻子杨慧有外遇,采用黑客手段窃取了杨慧的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的
用户名和密码。齐国华浏览了大量妻子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往来内容,没有找到出轨的证据。
2011年3月25日,弃国华为杨慧买了一束花,表示道歉。杨慧对丈夫态度的转变感到惊讶,齐国华说:“我查阅了你大量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内容,你是清白的。”
齐国华以为,只要道歉,杨慧就会原谅自己。但杨慧认为,丈夫窃取其个人隐私,已损害了婚姻存在的基础——相互信任。2011年4月,杨慧以丈夫侵犯个人通信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宪法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则故事中,齐国华采用黑客手段,非法窃取杨慧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内容,侵犯了杨慧的通信秘密。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故事 16 国家赔偿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渠道赔偿的权利。
1998年5月,赵柳村发生一起命案。当地公安机关在侦查后,确定赵海为犯罪嫌疑人。1999年10月,赵海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与赵海同村的郭立止因实施绑架行为被警方抓获。在供述中,郭立止承认当年在赵柳村发生的命案也系其所为,经查属实。
真凶浮出了水面,赵海却已在东城监狱服刑七年。2010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赵海被宣布无罪。看着判决书,赵海泣不成声。他说:“最难过的不是蹲班房,而是被亲戚、村里人当成杀人犯。”
因属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赵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九十余万元。赵海说,会用这笔钱做点小生意,开始新生活。
宪法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权取得国家 赔偿。
本则故事中,赵海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故事17 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开士康集团是一家劳动密集刑企业,主要生产电子元器件。2011年下半年受国内市场影响,开士康集团的订单量大增。为了完成这些订单,开士康不断给员工加码。所有工人每天除了完成八小时工作外,还必须加班三个小时。虽然有加班费,但很多员工仍然难以忍受如此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星期天是开士康集团员工每周仅有的休息日。订单量增加后,这仅有的一天休息日也被取消。2011年10月23日,女工小利因连续上班二十多天猝死,引发员工罢工。
2011年10月24日,开士康集团员工打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横幅,上街游行。当地劳动部门在查明情况后,责令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并处以罚款。
普法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本则故事中,开士康集团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强制要求职工加班的做法违反了宪法规定。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故事18 受教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卢晓平是宏阳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由于学习成绩差,卢晓平不想上学,经常与社会上的一些朋友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2011年3月,卢晓平被班主任余老师批评后负气出走。晚上回到家,卢晓平对父亲说:“不想上学,想经商。”父亲见儿子不成器,严厉地说:“经商也需要知识,你现在什么都不会,怎么经商?”
但是,卢晓平振振有词:“李嘉诚只有小学文化,比尔盖茨还从哈佛大学退学呢!”父亲大怒:“你是李嘉诚、比尔盖茨吗?你如果不好好上学,将来找工作都没人要你!”卢晓平低下了头。
第二天,父亲带着卢晓平向余老师道歉。余老师对卢晓平说:“接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所以你还得上学;成为一名成功商人是你的理想,但离开了文化知识,又怎么取得成功呢?”
宪法点睛:接受教育,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本则故事中,卢晓平尚在义务教育学习阶段,接受教育不仅是其权利,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故事19 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刘婷是一名应届毕业女大学生。在找工作过程中,刘婷本以为凭借自己青春靓丽的外形和出色的口才,能够轻易取得用人单位的青睐。但几次面试下来,刘婷均被拒绝。
“是发挥不够好吗?”刘婷陷入了思考。她发现,所有面试自己的人事主管都问过几乎相同的问题。例如,“有男朋友了没?”“结婚了吗?”“是否已经生小孩?”
“为什么问这些问题呢?”刘婷百恩不得其解,就向一位学姐请教。学姐告诉她:“未婚女性面临结婚、生孩子诸多压力,易于发生职业变动,婚假、产假期问义影响工作,很多企业存在就业歧视。”
“这种歧视不会直接表达,他们会找各种理由不录用你,你也无法告他们。”学姐很无奈地说。
宪法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本则故事中,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企业不能歧视女性。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故事20 赡养父母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张明从小与爷爷一起生活,如今已经长大成人。张明的父亲张璀常年在外地打工,父子感情淡漠。
2011年3月,张璀在车祸中失去一只胳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张璀要求张明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张明认为父母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也没有资格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2011年4月,张璀将儿子张明告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并不是子女永担赡养义务的前提,张璀生活陷入困境,张明有义务赡养和进行扶助。 经法院调解,张明父子最终互相取得谅解。张明同意每月向父亲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定期看望和照顾其饮食起居。
普法点睛: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妇女和儿童。
本则故事中,张明作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其父的赡养义务。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宪法故事21 国家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蒋有为是一名爱国留学生,在横滨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针对日本右翼势力肆意歪曲历史的行为,蒋有为经常给周围同学讲述日本侵华史,使他们对那段历史有了新的认识。
2012年5月,横滨大学部分右翼学生在校园内焚烧五星红旗,并将印有中国领导人头像的海报在脚下踩踏。蒋有为看到后,抢夺国旗,遭到右翼学生的殴打。
蒋有为被打成重伤,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里,蒋有为说:“国旗代表一个国家的荣誉,我是中国人,不能让别人焚烧我们的国旗。”一番朴素的话语,让所有在场的人肃然起敬。 事后,横滨大学校方处理了肇事的右翼学生。校长赤名完治对蒋有为说:“虽然我是日本人,但非常欣赏你的爱国热情。“
普法点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本则故事中,蒋有为的行为维护了国家荣誉,体现了一个学子的拳拳爱国之心。
【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摘自《宪法与我宣传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