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普法动态
  • 普法金榜
  • 法律法规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司法局 > “八五”普法 > “八五”普法 > 法律法规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
    • 2025-01-27 09:09
    • 来源: 法治日报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1月1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第一条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解释》第三条明确,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还对“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等情形进行了明确。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