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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本月起施行
    • 2022-08-10 16:44
    • 来源: 汕头融媒集团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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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禁止每日23:00至次日7:00开启,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因重大活动经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除外……今年8月1日起,《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

    《条例》指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公共安全,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利用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法律、法规以及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根据《条例》,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利用新型设施发布户外广告,采用虚拟成像技术、计算机高新技术等发布全息投影广告、互动广告,且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

    《条例》指出,汕头经济特区支持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满足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经许可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明确以下公益广告要求:商业广告设施空置时间连续超过十五日的,按照有关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需要发布商业广告为止;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围墙(挡)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载体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预留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空间或者时段播放公益广告。禁止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禁止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根据《条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整洁、完好、美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应当在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应当及时开展排查,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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