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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解读
    • 2021-12-10 11:00
    • 来源: 汕头人大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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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条例》总结了我市开展平安建设与社会矛盾问题治理的有益经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法规制度上完善纠纷预防与化解机制,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打造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条例》的立法过程和特色

    《条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吴启煌常务副主任多次听取《条例》起草、修改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林平副主任对《条例》的修改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并参加相关调研和审议。审议期间,我们在汕头人大网站刊登《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立法咨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有关市直部门、人民团体、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行业协会、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就《条例》涉及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多次专题研究。11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会议汇报了法规制定情况,市委原则同意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1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涉及的法律领域广泛、法律关系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色:

    一是坚持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并重,突出预防纠纷在先,和解调解优先。将纠纷预防作为专章设置,突出纠纷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把握了社会治理规律,反映时代要求。同时,鼓励调解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中的作用,推动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围绕影响和制约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的突出问题,力求解决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立法保障善治。充分吸收有关纠纷预防与化解改革的最新成果,对当前工作急需而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予以细化,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有机衔接。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 (一)关于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

    《条例》在总则规定了预防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和牵头实施主体。《条例》总结提炼我市实践经验,规定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持续推进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社会风险防控中心规范化建设。《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加强预防化解纠纷组织培育和能力建设。市、区(县)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防控平台,组织开展对相关纠纷诉求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和跟踪落实工作。

    ● (二)关于纠纷预防。

    《条例》突出源头预防,坚持问题导向,对纠纷预防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一是将源头预防工作贯穿于行政机关重大决策、行政执法与日常管理全过程,规定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纠纷排查与预警机制,发挥基层政权和组织作用预防矛盾纠纷,以引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快速发现和甄别相关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

    二是明确相关责任主体预防纠纷的职责,规定监察、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组织优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参与纠纷预防,减少纠纷产生。同时针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定发挥法治工作队伍的作用,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三是健全社会心理服务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各相关职能单位应当建立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互通机制,同时专门规定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等内容。四是建立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接听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挥自治组织、社会规范的作用,强化纠纷源头预防。

    ● (三)关于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明确坚持和解、调解优先的原则。

    二是规定,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启动方式,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规定了主动告知、第三方参与调解以及中立评估鉴定制度,同时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了规定,以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是规定,有效衔接调解与行政裁决、复议、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和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建设。

    ● (四)关于建立保障措施。

    《条例》从汕头实际出发,从五个方面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

    一是经费保障。

    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探索设立纠纷预防化解相关基金等方面加强保障。

    二是平台保障。

    完善各级社会风险防控平台,人民法院在纠纷多发领域建立统一的纠纷化解服务平台,发挥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意见、反映诉求的功能。

    三是信息化保障。

    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应当推进大数据运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四是人才保障。

    从完善培训机制、支持高校开设相关课程、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培训机构等方面,保障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人才培养和储备。

    五是强化考核。

    《条例》将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绩效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 (五)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的责任,调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妨碍纠纷化解工作的责任。

    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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