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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印发的《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汕市监﹝2020﹞70号,下称《清单》)施行于2020年11月16日,将于2025年11月15日到期。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司办文〔2024〕776号)相关工作要求,以及《清单》在印发时的通知内容,需对《清单》进行评估,我局根据相关规定成立评估小组并对《清单》进行评估,形成《<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有关单位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地址:汕头市金砂东路151号,邮编515041),电子版请发送到邮箱schfgk@126.com。
附件:1.《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doc
2.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pdf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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