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好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我市将新认定一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对2022年及之前认定的部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凡申报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基本符合《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汕市农农〔2025〕60号 )规定的条件,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列入今年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3)。
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申报与监测企业,对于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申报与监测企业应主动到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注册,并全程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网址http://qsst.gdagri.gov.cn)、(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qsst.moa.gov.cn)
二、申报与监测程序
1.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区(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和论证筛选,区(县)人民政府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
2.监测程序: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县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监测不达标的原因(包括监测范围外发现不达标的企业)、意见和建议等,然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三、申报与监测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用于申报企业);
2.《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用于监测企业);
3.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申报企业为当地农业龙头企业的文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6.企业银行征信材料;
7.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8.与其他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9.提交自行打印的2023、2024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10.企业提供2023、2024年度社保缴费凭证;
11.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2.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13.申报企业2024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总结。
上述申报资料一式3份,分别装订成册(统一按A4纸格式),连同电子文档,于2025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
附件:1.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3.2025年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名单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联系人:李伟龙,电话88135830)
相关附件:1.关于开展2025年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