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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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15:07
- 来源: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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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现对我市符合以上情形的1名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注销,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注销作废。
附件: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的人员名单.xls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