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作废:(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经公安机关核实,现对有以上情形的1名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30天内向我局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春江路与天山北路交界春江大厦807室,联系电话:0754-88281535)
附件:拟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的人员名单.xls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2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版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