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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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5:49
- 来源: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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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吸毒记录或者饮酒后驾驶记录”。
现对我市符合以上情形的1名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撤销,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注销作废。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的人员名单.xls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