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吸毒记录或者饮酒后驾驶记录”。
现对我市符合以上情形的30名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撤销,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注销作废。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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