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吸毒记录或者饮酒后驾驶记录”。
经公安机关核实,现对有以上情形的30名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30天内向我局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法予以核实。(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春江路与天山北路交界春江大厦807室,联系电话:0754-88281535)
附件:拟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的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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