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现对我市符合以上注销条件的一批出租汽车驾驶员(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
请本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证件交回市交通运输局,逾期未交回的,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截至2024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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