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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 2024-10-08 17:37
    • 来源: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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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及《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作废:(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现依法对符合以上注销条件的16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请本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纸质证件交回市交通运输局,逾期未交回的,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名单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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