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及《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作废:(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现依法对符合以上注销条件的16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请本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纸质证件交回市交通运输局,逾期未交回的,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名单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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