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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提示
    • 2024-07-12 17:1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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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建议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及个人认真调研市场、深入了解政策、谨慎进入网约车市场,以免造成经营损失。现对网约车行业经营提示如下:

      一、依法依规经营服务

      进入网约车行业的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车辆,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接入的平台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件齐全后方可开展运营。未取得相应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我市办理以上证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流程和材料均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请勿相信任何第三方关于办理网约车证件的广告信息及承诺。

      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应依法依规办理车辆运输证,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投保营运车辆保险,认真阅读相关保险合同,如实告知营运用途,诚信投保,明了除外责任,以免在发生风险时产生理赔纠纷。

      二、审慎选择经营策略

      网约车经营受市场淡旺季、季节性因素等影响较大,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做好市场调研和经营风险评估,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盲目进入市场,慎重选择投资策略,盲目跟风收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

      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认真调研市场,深入了解网约车法规政策和市场经营风险,慎重选择租车或者购车模式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理性选择平台公司开展合作、接单运营,切勿盲目进入市场,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经济损失或收益预期落差。驾驶员应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和自行承担的风险进行详细咨询、了解,特别是营运资质、租赁期限、租金、保险、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规定,应注意防范各种形式的霸王条款和合同陷阱,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三、避免虚假诱导宣传

      各网约车车辆所有人要向驾驶员实事求是介绍行业经营状况,不得虚假宣传推销车辆,不得夸大市场收益诱导驾驶员购置、承租车辆;不得以“以租代购”、“融资租赁”、合伙人等形式将经营风险将转嫁给驾驶员承担。

      驾驶员在向网约车车辆所有人承租车辆时,要了解行业收益情况,审慎选择从业方式,避免掉入租车之“坑”、收入之“坑”、汽车金融之“坑”,避免被个别网约车平台夸大市场收益诱导购买或租赁车辆;避免被企业或中介利用信息屏障假借包办车辆运输证、承诺从业资格考试包过、捆绑销售等各种名义收取管理费、加盟费等费用;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和自行承担的风险进行详细了解,注意防范各种形式的变相补充条款中合同陷阱及“以租代购”、“低价购车”、“以购代租”等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请我市有意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知晓以上风险提示内容,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做出理性选择。有关企业、个人无视本风险提示,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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