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共有484名(见附件),现对上述符合注销条件的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
请本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证件交回市交通运输局,逾期未交回的,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截至2024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