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的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16年市政府批准设立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汕市财工[2016]148号),市国资委于2019年、2021年先后两次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政策,主动适应企业转贷最新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起草了《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48号);
(三)《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三十四条内容。
第1-3条介绍了《办法》的编制依据,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释义,明确汕头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第4-5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的筹集和设立。
第6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第7-10条明确扶持企业的认定条件,合作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义务。
第11-16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和费率、费用收取方式、运营费用和风险准备金。
第17-25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申请、审核、使用、划拨、还贷和备案的程序。
第26-29条明确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审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30-34条明确对融资专项资金开展动态运营管理,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时间。
四、主要特点
1.延续实施融资专项资金惠企政策。2021年开展融资专项资金业务以来,未出现资金拖欠、违规等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该项惠企政策措续实施至2027年5月31日,期限为3年,能够继续帮助企业顺利度过资金困难期,助推地方经济的发展。
2.规定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多家企业同时申请的情况,则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优先。
3.规定了资金申请流程。企业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提前30天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按提交相关资料。经银行和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资金划入银行指定账户,完成贷款还贷程序。
4.明确了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上限。对非上市公司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上市公司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5.规定了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资金使用期限对非上市公司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上市公司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4个工作日,由银行承诺按时归还,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循环使用,提高周转效率。
五、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