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国资〔2024〕43号
高新区管委会、综保区管委会、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海湾新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辖内各监管支局,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积极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范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汕头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
2024年5月15日
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设立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为做好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汕头市行政区划内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存在还贷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汕头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风险管理,协调各合作银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以下:
(一)市国资委:负责与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金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金源公司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督促金源公司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和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效用;加强对融资专项资金的监控,联合有关部门对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运营结束后,收回运营资金及收益。协调各合作银行,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合作银行开展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
(三)市自然资源局: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抵押登记查询,优化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通“绿色通道”,加快质押登记查询,优化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质押登记流程,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的质押注销和质押登记手续。
(五)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进一步推进汕头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建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源公司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征信查询。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支持各合作银行开展融资专项资金转贷业务,督促转贷业务的稳健运行。
如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上述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的,则相关事务由新的职能部门承接办理。
第四条 金源公司负责筹集部分资金,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在期限内无条件将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并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
第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和金源公司筹集资金设立融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10亿元,分期筹集,首期资金2亿元已由金源公司出资,专项用于对已通过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融资。融资专项资金运营结束后,资金按原渠道归还。
第六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金源公司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使用计划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资金使用期限对非上市公司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上市公司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4个工作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归还,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循环使用,提高周转效率;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市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多家企业同时申请的情况,则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优先。
第七条 扶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上市公司
1.在汕头市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2.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的企业;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
(二)上市公司
1.在汕头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实体经济领域优质A股上市公司,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从事传统产业和现代供应链等领域的上市公司;
2.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承诺在14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的企业;
3.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记录;
4.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
第八条 金源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大的银行进行合作。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汕头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
(二)与金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承诺无条件按时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五)续贷放款速度快,对非上市公司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上市公司最长不超过14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转贷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完整;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转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额度:对非上市公司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上市公司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第十二条 使用期限:对非上市公司单笔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上市公司单笔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4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费和费率: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周转效率,采用差异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综合费率为4.35%;第三天起日综合费率为0.4‰。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天,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天内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在归还还贷资金时一并收取。
第十五条 运营费用:金源公司出资部分的资金使用费及产生的利息,在扣除缴纳税费后归该司使用;市财政出资部分按实际收到资金使用费的60%计提为金源公司运营费用,由该司每季度向财政局申请核拨。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出资部分的资金使用费及产生的利息,在扣除缴纳税费和运营费用后,结余部分转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在融资专项资金开始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管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总体监控、总量调度。
第十八条 融资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对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资金周转,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金源公司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金源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应及时归回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合作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提前在贷款到期30天前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按金源公司和合作银行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续贷条件,确定是否予以续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续贷的企业,合作银行在《汕头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报送金源公司。
第二十二条 金源公司收到银行递交的材料后,按照《金源公司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经金源公司审核同意后,按合作银行的资金划拨通知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非上市公司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上市公司最长不超过14个工作日)将该还贷资金和资金使用费一并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流程。
第二十五条 每笔业务完成后,金源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流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并每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及收回情况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金源公司每季度统计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报送管委会办公室。当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金源公司每年向管委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市国资委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金源公司、各合作银行对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非上市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在14个工作日内未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时,合作银行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列为扶持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变相调节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操作程序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由于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而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时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三)金源公司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期限为3年,3年后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评估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运营。
第三十一条 在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期间管委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停止融资专项资金运营。运营结束后收益按出资比例分享。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不能因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而降低该企业在银行的风险分类评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