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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1-0027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18
名称: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汕府办〔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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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浏览次数:-

  汕府办〔202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汕头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15号),切实加强我市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措施。

  一、加强石窟寺基础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石窟寺调查成果,完善石窟寺保护基础工作,到2022年完成“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管理或专人负责管理)。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业人员,通过数字化采集、存储、处理、修复、展示、传播等途径对辖区内石窟寺资源进行转化、再现、复原,形成可共享、可再生的石窟寺数字资源形态,并通过线上线下等模式促进展览和交流,加强石窟寺的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及时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全面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坚持以保护为前提,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将具备开放条件的石窟寺纳入文化遗产旅游线路。充分运用旅游电子地图、调查报告成果,关联历史信息,采用标识展示牌、电子标识指示牌或智能化信息牌等多元化手段,完善展示标识解说系统,提升和完善游客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能力。规范在石窟寺内宗教活动,严禁对石窟寺内文物信息进行违规妆彩、涂画,开展违规燃香整治。(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民族宗教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石窟寺安全机制。完善石窟寺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人公示公告制度,严厉打击盗卖走私石窟寺文物、损坏损毁石窟寺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等违法犯罪行为。(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等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要根据本辖区石窟寺保护利用的需要,将石窟寺保护利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符合条件的石窟寺文物保护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需求,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渠道。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汕头市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若干的措施》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