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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1-00164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5-19
名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汕府〔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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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4  浏览次数:-

  汕府〔202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业经第十四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省的规定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三)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征收和减缴缓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市残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供给

  (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在研究制定产业、财政、投资、消费、金融等政策的同时,强化与我市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积极发挥外商投资促进就业作用,通过引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和提高就业质量。(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负责)

  (五)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在研究制定汕头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明确就业目标,融入产业带动就业等相关要素。鼓励外资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负责)

  (六)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等相关工作,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七)加快在建铁路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施工组织计划要求,加快推进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为项目全面铺开建设,加快形成有效投资提供有力保障。(市交通运输局、沿线区政府负责)

  (八)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引导设计、施工、物业等专业机构增加就业岗位;推进乌桥岛棚户区改造工作,2021年建成棚改安置房2164套;积极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在城市中心区域增设公共停车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九)帮助企业进一步化解出口风险,增强企业扩大出口信心。对投保“一般企业类”“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和利用中国信保资信服务开拓市场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加快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市商务局负责)

  (十)落实定向降准政策,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涉农、小微、民营企业等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省相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二)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企业在我市同一登记管辖机关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办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的,可将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下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和贴息标准,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含本市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四)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6类人员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证照),可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做好省“众创杯”等创新创业大赛的宣传发动工作。举办“创青春”汕头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双创”活动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负责)

  (十六)根据省的部署,支持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可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实训学员可按每人不超过2800元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将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由所在从业单位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十八)全面落实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引导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共享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可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十九)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按省要求的比例,设置面向应届毕业生招录公务员职位;按照我市引进博(硕)士研究生“三年行动计划”,从2020年开始,计划三年时间引进1000名博士和3000名硕士(引进对象包括2020—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保持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稳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并向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倾斜。引导国有企业扩大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积极促进供需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对残疾、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努力挖掘和提供一批有一定技术含量和管理水平的岗位,组织专门招聘,精准匹配岗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一)积极参加省组织的专项招聘计划。组织到异地高校举办进高校专场招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十二)实施“社工双百工程”,开发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分步推进社工站(点)建设和社工岗位设置,2021年设置67个社工站、557个社工岗位,2022年设置666个社工岗位,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市乡镇(街道)、村(居)100%全覆盖。(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三)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山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规定落实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等政策。(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

  (二十四)按照省统一部署,每两年开展一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实施工作,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力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加大基层就业补贴落实力度,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基层就业补贴。对在我市就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参照高校毕业生落实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六)出台奖励政策,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每超一人给予每年3000元奖补,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残联负责)

  (二十七)健全欠薪应急救济保障机制,确保在企业无法清偿拖欠工资情况下,能让劳动者及时拿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深入落实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我市在建工程项目100%落实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实名制管理、总包委托银行代发等制度。按照省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充分运用重大案件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等制度,在企业(个人)征信、市场准入等方面,加强部门间联合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薪酬权益。加强监察执法,坚持“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的监察执法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使用女职工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做到违规必纠,违法必查;公开曝光侵犯妇女劳动权利的事件,加大处理力度,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护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托底帮扶

  (二十八)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每月开展1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调查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和就业服务需求,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依托汕潮揭人力资源平台,建立健全岗位储备库,探索以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九)加强经贸摩擦、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机器换人等对就业影响的跟踪应对,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三十)贯彻省的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和协作地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脱贫人口就业,可继续享受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并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十一)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快递收发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并按每人每月不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发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工程促就业功能

  (三十二)根据省统一部署,将“粤菜师傅”培训项目(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依托汕潮揭人力资源平台设立“粤菜师傅”招聘服务专区,定期开展“粤菜师傅”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校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本市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申请每人5000元标准的基层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四)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推进家政服务业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等标准研制工作。鼓励、支持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相关家政服务标准,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积极申报广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推进基层家政服务站和家政产业园(家政服务超市)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五)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工程,推动乡村工匠创业孵化基地整合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十六)大力推进“农村电商”工程,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创建工作,在村(居)建设一批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按规定给予每个示范站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实施农村电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电商“一村一品”带头人提升,促进“农村电商”工程高质量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大力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

  (三十七)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省的部署,支持将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纳入本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范围,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由行业企业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八)实施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支持在岗员工提升学历和技能。(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九)支持技工教育发展。加快启用民用航空技能培训学院,加紧筹备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增开设眼视光技术、新媒体与互联网应用等多个新专业,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逐步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入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院校(不含公益一类院校)可将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通过制定培训方案,确定教学标准、课程开设方案、教材、教学计划、送教上门等服务,帮助企业职工培训中心顺利开展工作;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实现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的“双赢”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四十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围绕省、市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十二)支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十三)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骨干等培训,积极宣传返乡下乡务农培训活动,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四十四)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专员制度,为有需求的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按规定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深入实施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企业指导服务,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构建劳动关系多元协同治理体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五)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推广网上办理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十六)加强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交换,按照省工作部署,通过省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做好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免申即享”。(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四十七)有序引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线下线上公益性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强与外地重点劳务输出地联系对接,建立劳务合作机制,开展招聘信息对接、举办招聘活动、人员返乡返岗及跟踪服务工作。对组织开展省内(省际)招聘对接、就业创业培训、返乡返岗专车专列等协作活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面向脱贫人口等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八)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2021年3月开始实施省级城镇月度调查失业率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汕头调查队、市统计局负责)

  (四十九)扩大就业监测范围,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按省规定对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提供的就业失业监测服务,可按每个监测点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提高50元)标准购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强化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五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城镇新增就业等就业工作主要指标的分析运用,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集群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统筹做好本地区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定期开展情况收集和分析研判,加强大数据对比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细化实化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等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优先保障涉企涉民支出;要多维度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就业监测,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措施和应对预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政策实施流程,确保新增政策及时落地,到期或废止政策按时退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负责)

  (五十二)加强就业创业典型表彰激励,按省部署参加创业型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评选,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对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资金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汕头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