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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0-0043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11
名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汕府〔2020〕128号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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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8  浏览次数:-

  汕府〔2020〕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

  为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重新划定,并按《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规定,因地制宜实施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的分类管理。

  一、基本定义

  (一)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

  高污染燃料,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界定的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二、禁燃区划定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划定全市以下范围为禁燃区(详见附图):

  (一)金平区的范围(不含雷打石环保设施用地和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厂址范围);龙湖区的范围;濠江区的范围(不含华能汕头电厂、汕头招商局港口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厂址范围);澄海区的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范围;潮阳区的文光街道、城南街道、棉北街道、金浦街道、海门镇范围(不含华能海门电厂、华电丰盛汕头电厂厂址范围);潮南区的峡山街道范围;南澳县的范围。

  (二)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三、禁燃区管理

  禁燃区按《高污染燃料目录》界定的燃料组合进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禁燃区范围按Ⅲ类燃料组合管理:

  1.金平区除鮀莲街道、月浦街道外的禁燃区范围;

  2.龙湖区除外砂街道、龙华街道、新溪街道和新海街道(不含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新溪片区)外的禁燃区范围;

  3.濠江区的禁燃区范围;

  4.南澳县的禁燃区范围;

  5.澄海区的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塔岗围片区禁燃区范围;

  6.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除上述禁燃区范围按Ⅲ类燃料组合管理外,其余禁燃区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按Ⅰ类燃料组合管理,2021年1月1日起按Ⅲ类燃料组合管理。

  四、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禁止不按规定停止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组合,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五、管理职责

  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是管辖范围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是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禁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市政府规定期限落实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住建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天然气使用;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六、其他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143号)同时废止。

  (二)为持续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我市今后将继续分期优化调整禁燃区划,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域。同时,将禁燃区管理逐步过渡到最严格的III类燃料组合。

  (三)本意见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图图集.pdf

《关于重新划定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