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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0-00130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25
名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汕府〔2020〕41号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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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30  浏览次数:-

  汕府〔202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者晋升军(警)衔,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确保完成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一)提高岗位质量。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加大事业单位编制落实力度,加强国有企业接收计划统筹与审核,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在机关聘用人员员额或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人员员额空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安置计划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可直接接收安置,并分别按照机关原编内后勤服务人员或事业单位原编内工勤技能人员进行管理。在事业单位相应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员额情况下,用人单位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接收取得国家承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岗位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列入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安排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纳入所在企业正式合同制职工编制。

  (二)推进阳光安置。按照量化评分办法,公开公正审档评分,保证量化评分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完善“阳光安置”机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限符合到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岗位匹配、积分选岗的办法进行安置。中央、省垂直管理企业和市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实行考核考试安置办法。各区县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本区县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与程序。

  (三)允许灵活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允许灵活就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为: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初级士官按当地2018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8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当地2018年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对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奖励等级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各区(县)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金标准。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保障待安排工作期间待遇。各区(县)要列支相关经费,确保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2018年度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确保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并接续。

  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各区(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内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区(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牵头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切实做好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待遇连续享受。

  (五)落实岗位待遇。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2018年冬季和2019年夏秋季退出现役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粤府〔2020〕11号文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汕退役军人通〔2019〕94号)执行。

  三、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在2019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1个月内由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紧密结合就业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实际需要,大力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以高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

  (二)提升就业创业质量。将退役士兵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布局规划,切实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市、区(县)每年举办不少于2场的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积极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

  (三)及时发放经济补助金。做好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2019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9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区(县)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方法。

  执行上述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金平、龙湖、濠江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由区(县)财政解决。

  2019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要于2020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严格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提高安置政策执行力,推动安置工作提质增效,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优化服务保障。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的管理,做好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采取预留票额等措施,保证退役士兵上车(船、飞机)有票、有座,落实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政策。

  (三)组织返乡迎接。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街道(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加强军地对接,掌握退役士兵返乡行程安排,会同当地武装部门,通过组织集中欢迎仪式、召开座谈会、发放就业创业政策手册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参军光荣,退役荣光”社会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不断创新退役士兵教育管理和荣誉激励措施,持续开展“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及时将退役士兵党员纳入党的基层组织管理,主动做好走访慰问、权益维护、帮扶解困等工作,不断增强退役士兵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引导其自觉做改革发展的维护者、推动者。

  (五)加强督导问效。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考评“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指标,对执行退役士兵相关政策法规不力的,要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安置政策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问责,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5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