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办法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修订理由 |
1 | 办法名称: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试行) | 办法名称: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法 | 该《办法》为部门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修改后更加能够体现该《办法》性质。 |
2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删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奖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能够顺利落地实施提供保障。 |
3 | 第二条“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 规范文字表述。 |
4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揭发环境违法行为。” | 删除第三条。 | 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定义已经明晰,不做特别说明,且跟第二条内容部分重复。 |
5 |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实施统一指导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查处、审查和奖金的申报、审核及发放工作,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及其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主要负责现场核实查处,提出奖励建议。” | 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实施统一指导管理和奖励发放审批,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查处、审查和奖金的申报、审核及发放工作,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机关及各分局主要负责现场核实查处,提出奖励建议。 | 结合近年来有奖举报工作实际,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确保生态环境有奖举报机制顺畅运行。 |
6 | 第四条“(一)受理部门:市生态环境执法局 (二)接受举报的途径:手机号码:13360812369 电子邮箱:2035773531@QQ.com 微信号:STHB12369(市生态环境执法局) QQ号:2035773531(市生态环境执法局)” |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信、手机、微信、QQ和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具体联系方式详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官网。 | 根据近年来有奖举报工作实际,明确举报受理途径,规范有关表述。 |
7 |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据。” |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据。 | 精简办法内容,规范文字表述,与第七条第(一)项“对举报案件信息清晰的(包括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清晰的违法事实,特别是举报人附有证明违法排污情况的照片或视频材料的)”合并 |
8 | 第五条“鼓励举报人现场指证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 | 删除 | 作为有奖举报的条件之一,与原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有关内容合并。 |
9 | 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在禁燃区内违法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 规范有奖举报情形表述。 |
10 | 第六条第(一)项 | 新增“4.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5.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 新增情形主要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以及工作重点,借助有奖举报工作加大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
11 | 第六条第(二)项第1点和第4点 | 1.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规范有奖举报情形表述。 |
12 | 第六条第(二)项 | 新增“6.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7.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 8.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 新增情形主要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以及工作重点,借助有奖举报工作加大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
13 | 第六条第(四)项 | 新增“9.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 10.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1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以及工作重点,借助有奖举报工作加大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
14 | 第六条 | 新增“(五)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未发现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但发现举报对象存在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证,案件已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 为提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性,避免出现举报内容与违法行为不符而不能获得奖励的情况,特设置此条作为兜底条款,着力发挥群众力量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
15 | 第六条第(五)项 | 新增“若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或为企业内部知情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业务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举报的,给予举报人45000元奖励。” | 鼓励内部知情人士举报,并且明确举报流程所需证明材料,保障办法顺畅实施。 |
16 | 第七条第(二)项 | …市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对调查部门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提出奖励建议,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建议书面呈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 完善各相关单位责任分工,规范工作流程。 |
17 | 第九条 | 新增“(六)举报情形未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 | 作为兜底条目完善不予奖励情形,避免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 |
18 | 十六条 | 删除 | 办法已明确奖励由局审批发放且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情况,并明确由局负责解释,后面又明确可由下级政府制定管理办法,为避免后续规定不一致/有理解空间的情况,删除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