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8号)的规定,我局对即将届满的《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通知》(下称《划分方案》)开展了评估工作。评估意见如下:
一、《划分方案》的基本情况
《划分方案》我局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6月2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划分方案》是在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的,修订后于2015年6月份开始施行。自施行以来,进一步提高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有效地控制汕头全市域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了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划分方案》没有继续施行的必要性
《划分方案》中明确规定,该划分方案的具体区域对应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应区域执行,并随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2019年市政府适时印发实施《汕头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2019年)》(以下简称《调整方案(2019年)》),《调整方案(2019年)》以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声环境为目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声环境功能区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有效期至2024年3月24日。《划分方案》中的内容已基本被《调整方案(2019年)》覆盖且完善更新,没有继续施行的必要性。
三、评估结论
经进行初步评估,《划分方案》的主要内容已基本被《调整方案(2019年)》覆盖且完善更新,没有继续施行的必要性,因此《划分方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修订或施行,自动失效。
附件: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