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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220千伏汕头至红莲池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市环辐建〔2026〕7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你单位报来由江西省地质局实验测试大队编制的《汕头220千伏汕头至红莲池线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拟于金平区鮀莲街道、鮀江街道、月浦街道建设汕头220千伏汕头至红莲池线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增容改造220千伏汕头至红莲池双回线路:新建500千伏汕头站至220千伏红莲池站220千伏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11.9千米(其中汕头至红莲池段9.8千米,汕头至月浦段2.1千米);(二)配套工程:1、红莲池站站外改造220千伏官红甲、乙线,新建220千伏同塔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0.4千米;2、更换汕红甲线、汕红乙线间隔内电流互感器和导线及配套金具;3、更换汕红甲线、汕红乙线、官红乙线间隔内导线及配套金具,并对调原汕红甲线间隔与官红乙线间隔名称;(三)拆除工程:1、拆除原220kV汕红甲乙线双回线路构架至N5段线路长约2×1.94千米,拆除双回路塔4基(N1-N4塔);拆除原220kV汕月甲乙线双回线路N9至N10段、N14至N15段线路长约2×0.5千米,拆除双回路塔2基(N9、N14塔);2、拆除原220kV官红甲线单回线路N36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58千米,拆除单回路塔2基(N37、N38塔);拆除原220kV官红乙线单回线路N36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62千米,拆除单回路塔3基(N37、N38、N39塔);3、拆除原220kV汕红甲线单回线路N48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35千米,拆除单回路塔1基(N49);拆除原220kV汕红乙线单回线路N50至构架段线路长约1×0.35千米,拆除单回路塔1基(N51)。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初审意见和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工程建设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落实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六个100%要求”,防止扬尘排放影响外环境。
(二)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施工期开挖土石方优先回用于场地平整,建筑垃圾和多余的土石方运至已取得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单位妥善处置。
(三)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变电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要求。
(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事故油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7827
传 真:0754-882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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