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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示
  • 2025-12-25 17:33:13
  • 来源: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字体: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汕市环建〔2025〕10号

项目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5143249713649






法定代表人姓名

苏志刚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许可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许可有效期自

2025年12月24日

许可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市环建〔2025〕10号

  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广东四环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节能(汕头潮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拟在潮南区两英镇风华村大坷尾洋建设汕头市潮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技改项目在现已投产的1#、2#、3#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量不满足设计规模1750t/d要求时,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掺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最大量为350t/d。增加掺烧的一般工业固废种类包括废旧纺织品、废橡胶制品、废塑料制品、废皮革制品、废纸、废木制品、废复合包装、中药残渣、植物残渣、潮南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60%)、潮南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泥(含水率≤55%)。技改项目实施后仍优先焚烧处置生活垃圾,同时各焚烧炉的设计处置能力保持不变。技改项目主要针对所依托的部分工程进行适当优化调整,包括对卸料区设置专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卸料门,垃圾储坑内划定相应的固废暂存区以及混料区,对焚烧烟气处理系统的SNCR脱硝系统、半干法+干法脱酸系统的运行工况进行优化调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初审意见以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和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实施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烧比例控制,总掺烧量不超过总焚烧处理能力(1750t/d)的20%。做好焚烧过程系统监管,确保掺烧后焚烧发电系统稳定运行。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针对本次技改项目增加的掺烧固体废物种类,增加SNCR脱硝系统尿素喷射量、脱酸系统的石灰浆/干石灰喷射量等,进一步优化现有废气处理工程系统的运行工况,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尾气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无组织排放对外部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贮存及处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掺烧。

  (四)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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