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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国际风电创新港协同创新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环濠建〔2025〕10号
华润新能源(汕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由广东康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国际风电创新港协同创新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华润新能源(汕头)有限公司拟于汕头市濠江区风电产业园建设汕头国际风电创新港协同创新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属于“四个一体化”项目中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开展检测认证服务。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全功率拖动测试实验室,二期建设40MW级传动系统六自由度地面测试实验室,三期建设新型储能检验测试中心、氢能检验测试中心、海上风电公共数据服务及仿真中心。项目所在地属于“四个一体化”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园京能厂区,用地面积21805.79m²。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汕环技评〔2025〕19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总体可行,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总量控制指标:VOCs 0.005t/a)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怡丰花园B幢2楼,邮编:515071
联系电话:0754-87368810
传 真:0754-8736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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