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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风电临海试验基地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 2025-11-18 20:41:46
  • 来源: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字体: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汕市环辐建〔2025〕9号

项目名称

广东省风电临海试验基地接入系统工程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风电临海试验基地接入系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500192720503A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经儒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许可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许可有效期自

2025年11月18日

许可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省风电临海试验基地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市环辐建〔2025〕9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你单位报来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实验测试研究中心(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编制的《广东省风电临海试验基地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拟于濠江区风电产业园至220千伏疏港站之间建设广东省风电临海试验基地接入系统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一)110kV试验基地变电站工程:本期新建3台63MVA主变压器,110kV出线2回,35kV出线6回,10kV出线24回,1号主变低压侧装设3组5MVar电容器,2、3号主变中压侧各装设1组±9MVar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二)对侧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220kV疏港站扩建2个110kV出线间隔;(三)线路工程:自110kV试验基地变电站至220kV疏港站,新建110千伏双回电缆线路长约2×7.2km(其中顶管过濠江段长度约2×0.75km);新建4回35kV电缆线路,分别从#1-#4风机接入广东省风电临海试验基地变电站,线路路径总长约5.06km。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初审意见和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工程建设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加强施工粉尘控制,落实施工工地“6个100%要求”,防止扬尘排放影响外环境。

  (二)严格落实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优先使用低噪声作业方法和工艺,合理安排工期,控制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妥善收集回用,施工场地生活污水定期抽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弃土及废泥浆运至合规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理;营运期危险废物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五)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变电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要求。

  (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应加强周边航道、自然湿地、林田等敏感区域的重点保护,减少施工占地和林木砍伐,并在工程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生态功能。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油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九)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7827

  传       真:0754-882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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