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社会资本理性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进一步促进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的有关要求,现发布2025年汕头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建议公告。
一、汕头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数据,2024年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申报产生量约13.28万吨,利用处置量3.44万吨(含利用处置上年底贮存量),年底贮存量为0.62万吨。
按类别分析,全市共产生24大类危险废物,涉及的危险废物种类为HW01、HW02、HW03、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18、HW21、HW22、HW23、HW29、HW31、HW34、HW35、HW36、HW46、HW48、HW49、HW50。产生量排名前五的类别依次为HW18焚烧处置残渣、HW49其他废物、HW22含铜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08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年产生量共计约12.45万吨,占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93.75%。
二、汕头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情况
2024年,全市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3家,核准经营规模(含医疗废物)18.29万吨/年,其中焚烧处置能力2.55万吨/年,填埋处置能力2万吨/年,利用能力13.75万吨/年;具备利用处置能力27大类危险废物,分别为HW01、HW02、HW03、HW04、HW05、HW06、HW08、HW09、HW11、HW12、HW13、HW16、HW17、HW18、HW21、HW22、HW23、HW29、HW31、HW34、HW35、HW36、HW46、HW47、HW48、HW49、HW50。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的单位10家,核准收集能力3.63万吨/年。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单位4家。
三、汕头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数据,2024年全市3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实际利用处置量约(含医疗废物)3.75万吨,占比约为20.50%(当年核准经营规模约为18.29万吨/年);10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按当年有效许可证计)实际收集量约0.17万吨,占比约为4.68%(当年核准经营规模约为3.63万吨/年)。
综上,我市形成以焚烧、填埋方式为主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利用处置能力总体满足需求,但利用种类较为单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体生产经营负荷不高。
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引导性建议
1.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提标升级,提高危险废物利用率。
2.谨慎投资能力已过剩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和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废矿物油的收集项目。
3.不建议投资已严格管控的危险废物填埋项目。
4.鼓励产废单位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严控可利用或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
5.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优化延伸服务,提升危险废物收运率,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6.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移危险废物,鼓励优先将危险废物委托本市具有资质的单位就近利用处置,降低运输成本,减小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市场形势,在投资建设前充分做好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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