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现根据上述规定注销汕头市澄海区溪南诚隆纸品厂排污许可证,特此公告。
企业名称 | 证书编号 | 注销类型 | 注销时间 | 备注 |
汕头市澄海区溪南诚隆纸品厂 | 91440515L038294318001P |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排污单位营业执照注销,已依法终止 | 2025年7月9日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年6月14日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