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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彩悦包装有限公司纸制品加工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环龙建〔2025〕11号
汕头市彩悦包装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由汕头市誉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市彩悦包装有限公司纸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头市彩悦包装有限公司拟于龙湖区万吉工业区北街中段(维恩工业园内)D1栋建筑物建设纸制品加工生产项目。项目主要从事彩盒、纸袋的加工生产,年产彩盒10800万个、纸袋324万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印刷机3台、激光制版机1台、字对位打孔机1台、烫金机1台、贴盒机7台、全自动切角压线贴窗机1台、自动贴菲林机1台、压光机1台、覆膜机2台、切纸机2台、自动模切机5台、手动模切机3台、裱纸机2台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汕环技评〔2025〕8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总体可行。你司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VOCs总量控制指标:0.287吨/年)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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