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龙湖区沈泽
木材厂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汕市环建〔2025〕3号
汕头市龙湖区沈泽木材厂:
你厂报来由广东粤合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市龙湖区沈泽木材厂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头市龙湖区沈泽木材厂拟在龙湖区龙华街道凤美村港畔片S4号101建设生物质颗粒生产项目,项目主要从事成型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年产成型生物质颗粒燃料43000吨。项目主要配套生产设备包括破碎机2台、粉碎机2台、抱车2台、颗粒成型机6台、过筛机2台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初审意见和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总体可行。你厂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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