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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500千伏华电汕头电厂扩建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 2025-05-19 15:28:22
  • 来源: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字体: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汕市环辐建〔2025〕6号

项目名称

500千伏华电汕头电厂扩建项目接入系统工程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500千伏华电汕头电厂扩建项目

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500192720503A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经儒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许可决定日期

2025年5月16日

许可有效期自

2025年5月16日

许可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500千伏华电

汕头电厂扩建项目接入系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市环辐建〔2025〕6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

  你单位报来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实验测试研究中心(四川省核应急技术支持中心)编制的《500千伏华电汕头电厂扩建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头供电局拟在潮阳区、濠江区建设500千伏华电汕头电厂扩建项目接入系统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包括:(一)500kV潮阳(金浦)开关站新建工程。本期按开关站建设,500千伏出线6回。(二)500kV汕头变电站改造工程。将前期已建第1串和第2串至榕江2回出线间隔改接至潮阳站,更换500千伏第一串至潮阳(金浦)开关站的1台出线断路器。(三)新建华电汕头电厂二期~潮阳(金浦)开关站500千伏双回线路工程(A线)。新建线路长度2×35.6km。(四)新建汕头~榕江500千伏双回线路解口接入潮阳(金浦)开关站线路工程(B线),榕江站侧和汕头站侧各新建线路2×16.5km。项目辅助工程包括:(一)海门电厂~胪岗500千伏甲乙线(C线)、丙丁线(D线)升高改造工程,线路总长2×1.08km。(二)拆除工程。拆除现有海门电厂~胪岗500千伏甲乙线长度2×0.54km;拆除现有海门电厂~胪岗500千伏丙丁线长度2×0.54km,拆除塔基1基;拆除现有榕江~汕头双回500千伏线路长度0.8km,拆除塔基2基。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阳分局初审意见和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报告,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防护措施,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制定严格的施工作业制度,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组织,及时进行复绿;合理安排施工季节与作业时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牵张场、取/弃土场、固废堆放场、施工设备冲洗场等临时用地,并减少工程塔基占地对植被的破坏。加强施工期环保宣传和教育以及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监测。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大临工程的设置应尽量远离水源保护区,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委托有关单位外运妥善处理。营运期开关站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委托有关单位外运妥善处理。

  (三)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施工期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各项措施,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进一步强化措施、提高等级;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保障环境安全。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五)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运行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五、请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阳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7827

  传    真:0754-882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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