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汕头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汕府〔2022〕122号)要求,自2024年7月1日起,我市在用单台出力超过1t/h(0.7MW)的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为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我局鼓励相关企业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环办科财〔2021〕2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2〕585号)、《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粤环函〔2022〕347号)等文件要求自主申报上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请相关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资金申报的具体要求可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特此公告。
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龙湖分局:林同志 88267420
金平分局:陈同志 88448304
濠江分局:王同志 87382058
澄海分局:许同志 86983507
潮阳分局:林同志 83831530
潮南分局:林同志 87921635
南澳分局:谢同志 86802661
高新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陈同志 88362525
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陈同志 89848105
华侨试验区规建局:胡同志 87221301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