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包括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报告编制等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质量控制人员和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安排,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附件2)的要求落实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调查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纳入对调查报告的评审。
二、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现场采样前5个工作日,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告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提交采样分析工作计划(附采样方案)。对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范围的地块,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采样分析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应加强调查报告(含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的内部审查、审核。重点检查报告、附件和图件的完整性,以及各个阶段调查环节的技术合理性,并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核记录表,确保调查报告质量。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pdf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