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营运类老旧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和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5〕1号)要求,为推进我市非营运类国三、国四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截止时间
淘汰及购置时间: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补贴申请时间:2025年10月10日至2027年3月31日;
本补贴政策实施资金总额控制,优先保障国三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淘汰更新补贴采取“先到先得”的激励政策。若用完补贴资金总额度,则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二、申请、审核流程
申领人登录“广东粤焕新以旧换新公共服务平台”小程序的“非营运货车淘汰更新”模块,上传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按照机动车注册地登记地选择补贴申领地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补贴资金申请所需材料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信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确定补贴金额,及时向同级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同级生态环境局提出的用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补贴范围
(一)淘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补贴的机动车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5年7月1日前已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淘汰补贴范围详见表1。
表1 淘汰补贴范围
2.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拆解报废或者出口,且拆解报废或出口时距离强制报废年限1年及以上。拆解报废的地址与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车单位所在地与盖章日期为准,出口的地址与日期以企业申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离境口岸和出口日期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淘汰补贴。
(二)淘汰更新补贴:
申请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的除满足上述淘汰补贴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应分别与淘汰车辆所有人、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且购置地应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2.新能源中重型货车购置时间及购置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及销售单位地址为准。
满足以上条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可领取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仅新购置新能源车的,本政策不单独给予更新补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予补贴
1.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强制报废情形的,或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足1年的;
2.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灭失的;
3.非法车辆、无法确定所有权的车辆;
4.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
四、补贴标准
对提前淘汰的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予以淘汰补贴;对提前淘汰国三、国四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并新购新能源货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贴,补贴金额为淘汰补贴与更新补贴之和。淘汰补贴标准详见表2,更新补贴标准详见表3。
表2 淘汰补贴标准
注:“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表3 更新补贴标准
注:“重型”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领拆解报废淘汰补贴的
1.《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3.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
(二)申领出口淘汰补贴的
1.《出口许可证》;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二手车出口);
4.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
(三)申领淘汰更新补贴的
申领淘汰更新补贴的还应补充如下申领材料:
1.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
2.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证中车辆所有人信息应与报废车辆一致。
六、我市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
表4 企业名单
七、咨询电话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中心:0754-88810444
附件:1.承诺书(样本)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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