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号 | 案情简介 | 磋商/诉讼情况 | 索赔/修复情况 |
1 | 粤汕头环赔[2020]1号 | 2020年5月28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牵头澄海分局并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澄海区盐鸿镇某玩具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进行螺丝刀等五金工具镀黑铬生产作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没有该厂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厂区东南侧下水道,排入村居排污沟。环保监测单位现场对电镀车间镀槽、清洗槽、车间清洗区排沟和东南侧排沟(宿舍区外)分别采集水样监测,显示其中“电镀车间清洗区排沟”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pH值、总铬、六价铬、总镍超标;“宿舍外排水沟”排放的废水样品监测项目总铬超标、六价铬超标。初步认定,该厂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本案持续非法排放电镀废水污染环境造成了环境风险。 | 生态环境部门经报请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案件赔偿磋商工作。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双方经磋商一致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由义务人林某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环境损害赔偿款(包含生态环境损害和司法鉴定工作费用),合计272910元。 | 本案经开展磋商签订赔偿协议,确认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和司法鉴定工作费用两项合计272910元。2021年3月,双方共同向市中院申请对赔偿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但其后赔偿义务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8月生态环境部门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
2 | 粤汕头环赔[2021]5号 | 2021年3月5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澄海分局会同公安部门、东里镇政府对位于澄海区东里镇石丁村张某某经营的土染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场为非法生产的毛纱染整工场,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排放。经监测,该工场外排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与当事人共同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经评估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86591.84元。 | 生态环境部门经报请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案件赔偿磋商工作。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双方经磋商一致确认赔偿义务人支付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6591.84元。 | 根据本案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张某某应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缴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86591.84元。赔偿义务人已完成赔偿款支付。 |
3 | 粤汕头环赔[2022]1号 | 2021年3月2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牵头金平分局对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某屠宰厂右侧的王某某经营的金属零件表面发黑处理工场进行检查。现场该工场金属零件表面发黑处理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正通过车间内西北侧墙脚非法定排放口排向外环境。经监测,该工场外排废水中总铅、超标、总铬超标。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39.94元。 | 生态环境部门经报请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案件赔偿磋商工作。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双方经磋商一致确认赔偿义务人支付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39.94元。 | 根据本案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林某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缴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839.94元。赔偿义务人已完成赔偿款支付。 |
4 | 粤汕头环赔[2022]2号 | 2021年1月26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潮阳分局执法人员联合贵屿镇政府及贵屿派出所工作人员对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新厝村一作坊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作坊主要从事电子集成三极管镀锡加工,该作坊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作坊正在进行电子集成三极管镀锡加工作业。经对作坊外污水收集池溢流口采样检测,废水pH值、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铅、总镍超标。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评估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874.5元。 | 生态环境部门经报请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案件赔偿磋商工作。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双方经磋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书。 | 根据本案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庄某某应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缴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0874.5元。赔偿义务人已完成赔偿款支付。 |
5 | 粤汕头环赔[2022]3号 | 2021年4月19日,市生态环境执法局龙湖分局开展梅溪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调查期间,发现陈某某将更换渡船发动机的废机油(重约6L左右)倾倒在梅溪河龙美渡口上游约5米处的堤顶处,废弃机油桶则丢弃在附近的垃圾桶中。龙湖分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经鉴定,沾染有该固废的土壤混合物为危险废物,计入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合计134000元。 | 生态环境部门经报请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案件赔偿磋商工作。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但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生态环境部门按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讼案号为:(2023)粤05民初167号。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判决:赔偿义务人陈某某赔偿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和司法鉴定服务费共7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于11月2日生效。陈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我局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案件在财产查询阶段。 |
6 | 粤汕头环赔[2022]4号 | 2021年6月3日,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局潮南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陈店派出所、陈店镇城管办、福潭村干部在陈店镇查获一家非法电镀工场。经查,该工场经营者为王某某,该工场未办理环保有关审批手续,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无规范化排污口。现场检查时,该工场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工场东北侧排放口排入楼下排污管,流入乐福路污水排污管道,最终排入陈店镇污水处理厂。经监测,该工场东北侧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总铬、总镍、总铜、总锌、CODcr超标。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评估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4826.5元。 | 生态环境部门经报请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展案件赔偿磋商工作。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双方经磋商达成一致由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34826.5元。 | 根据本案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汕头市人民政府一次性缴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4826.5元。赔偿义务人已完成赔偿款支付。 |
更新日期:2024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