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认真谋划一批成熟度高、减排效益明显的项目申报入库,发挥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2〕585号)等文件精神,现征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项目谋划储备的方向重点
申报入库的项目以“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为重点,以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聚焦臭氧前体物NOx和VOCs,推进VOCs和NOx协同减排。
(一)重点工业领域深度治理,包括玻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二)锅炉综合治理,包括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落后产能不算)。
(三)工业污染治理,包括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水泥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
(四)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控监,港口、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禁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融合清单编制、源解析。
入库项目具体范围、类型及申请要求(材料清单等)详见附件1。
二、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纳入征集范围
(一)与大气污染防治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项目。
(二)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
(三)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四)严重缺陷项目(环保失信、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挂牌督办)。
(五)特别小散的项目。
(六)减排效益较差的项目。
(七)过度治理项目。
三、报送方式
符合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保企业项目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后,将加盖公章后的项目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详请可咨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专家分批次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中央或省级项目库,最终结果以项目库系统中查询到的国家、省的审核意见或批复为准。
四、申报项目时限
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企事业单位可随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入库申请;生态环境部原则上每年4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会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审核,请有意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提交系统。
附件:
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pdf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