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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印刷、喷涂、注塑共性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 2025-06-20 18:46:39
  • 来源: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字体: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汕市环建〔2025〕4号

项目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印刷、喷涂、注塑共性工厂新建项目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印刷、喷涂、注塑共性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40514MADPYH4K4T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世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许可决定日期

2025年6月20日

许可有效期自

2025年6月20日

许可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印刷、喷涂、注塑共性

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市环建〔2025〕4号

  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由广州盛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印刷、喷涂、注塑共性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拟在潮南区峡山广洋大道周凯迪工业区内建设注塑、喷涂、印刷高标准共性工厂。周凯迪工业区主要包括11栋6层高的标准化厂房和1栋6层高的办公综合楼,其中4栋厂房用作以注塑行业为主体的厂房,4栋厂房用作以喷涂行业为主体的厂房,3栋厂房用作以印刷行业为主体的厂房。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共性工厂的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为周凯迪工业区进驻的注塑、喷涂、印刷企业提供废气处理、废水治理、固体废物暂存等服务。主要建设包括各栋厂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及厂区危废暂存间等内容。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初审意见和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工程建设总体可行。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确保收集装置对注塑、喷涂、印刷厂房内有机废气产生区域的全覆盖和稳定负压收集状态,并按照进驻企业的废气污染物产排保障相应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切实保障园区内有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尽可能减小无组织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园区注塑、喷涂、印刷行业有机废气的准入管理,防止超过本项目处理能力的有机废气进入项目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喷涂、印刷行业入驻企业生产废水均进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园区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峡山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后进入峡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放。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要求。各入驻企业按要求单独设置企业危废暂存间用于暂存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并自行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厂区公用环保治理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汕头市潮南区金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责做好收储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明确厂区各项环保责任主体,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六)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7827

  传       真:0754-882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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