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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龙环建〔2026〕4号
汕头市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
你司送来的广东正沅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市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汕头市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改建工程项目在汕头市嵩山路71号建设。本改扩建项目在原门诊大楼基础上进行拆除重建,拆除现有门诊大楼,拟新建一栋13层门诊大楼,每层约730平方米,地下一层152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026平方米,不设住院床位,不配备洗衣房。主要设备包括:血液透析机、脑电双频指数模块、备用柴油发动机等,项目评价内容不包括辐射部分。
二、根据《汕头市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改建工程项目环境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汕环技评〔2026〕1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
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总体可行。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振海大厦后侧物产楼5楼
联系电话:0754-82773509
传 真:0754-8826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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