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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汕头市华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4. 汕头市明昌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47号
电话(传真):88447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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