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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BO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市环建〔2026〕13号
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你公司报来由汕头市誉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BOT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拟于金平区鮀莲街道S85潮汕环线北侧建设汕头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BOT项目,占地面积78184.72m2。项目设置1条工程泥浆生产线,1条工程渣土、装修垃圾及工程垃圾生产线,1条拆除垃圾生产线,1条再生骨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生产线,1条再生沥青料生产线,1条再生无机混合料(拌合土)生产线,1条非烧结砖生产线,配套泥浆池、清水池、工程渣土堆场、装修垃圾及工程垃圾堆场、成品堆场、危废贮存间、一般固废间、车辆冲洗区域等。项目设计日处理建筑废弃物8000t,其中工程渣土4500t、工程泥浆2000t、拆除垃圾(含废旧沥青)1000t、装修垃圾及工程垃圾500t;日生产资源化产品6705t,其中非烧结砖500t、砂1135t、建筑骨料(回填料)3670t、回收废旧金属5t、再生无机混合料(拌合土)45t、再生骨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900t、再生沥青450t。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初审意见、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初审意见以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保障生产、运输、卸料等区域及供热设施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最大限度降低废气对外部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施工场地水土流失。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并满足汕头市西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委托有资质清运公司转运(近期)、市政管网接入(远期)汕头市西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废水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清洗废水及初期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泥浆生产线;洗车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规划施工时间、加强设备检修保养。运营期应合理布局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车辆噪声防护及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并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五)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体系,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环境风险物质贮存和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日常环境风险监管,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和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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