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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示
  • 2025-12-31 17:07:42
  • 来源: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字体: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汕市环建〔2025〕12号

项目名称

汕头市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潮阳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汕头市潮阳区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服务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2440513767334364F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涵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许可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许可有效期自

2025年12月30日

许可有效期至

长期

许可机关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头市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汕市环建〔2025〕12号

  汕头市潮阳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汕头市潮阳区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服务中心):

  你中心报来由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汕头市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汕头市潮阳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汕头市潮阳区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拟在潮阳区海门镇汕头市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区东侧中部紧邻滨海大道地块建设产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项目(不含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拟分两期建设,建设规模为3000m3/d,一期完成所有土建工程,主要生产设备分期投产,一期处理规模为1500m3/d,二期处理规模为1500m3/d,主要接收产业园区的工业废水以及少量园区职工产生的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采用“格栅+调节池+臭氧预氧化+水解酸化+两段A/O+二沉池+高密度沉淀池+硫自养反硝化滤池+滤布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消毒”工艺,处理后尾水依托汕头市潮阳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的排海管道引至广澳湾排放,排放方式为离岸970米排放。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阳分局初审意见以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技术评估报告,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和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三、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你中心应按照《化工园区混合废水处理技术规范》(HG/T5821-2020)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信息,合理区分高难废水和一般化工废水,优化处理工艺并考虑适当留有一定的设计余量,确保满足化工污水的处理需求。园区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制》(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中较严格指标后排放。废水排放量应控制在2754.2m³/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5.44吨/年、7.27吨/年、13.64吨/年以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恶臭的构筑物需严格执行加盖密封,并对污泥脱水间进行单独的房屋隔离,收集后由生物除臭装置处理达标排放。

  (三)落实固体废物防控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贮存及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防腐、防漏、防混等措施,加强对厂区内运转设备、输送管道等系统的泄漏检测与管理维修工作,严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各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定期对防渗层进行维护。按要求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五)环境风险管控。你中心应严格落实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措施,防范突发环境事件。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潮阳分局负责。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丰泽庄东区5栋,邮编: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23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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